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完善之研究 ———以《保险法》第 16 条第 3 款为中心
上传时间:2016-06-07
作者:孙宏涛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
关键词:保险法
文章摘要:我国《保险法》第16 条第3 款规定了人寿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于平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改善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负面印象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保险法有关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中的例外情形,保险事故发生于可抗辩期间内的法律效果,保险合同复效时不可抗辩期间起算点等诸多问题,我国《保险法》都未做出明确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