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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无纸化之后股份登记的异化与立法变革

  • 上传时间:2016-05-15
  • 作者:范中超
  • 来源:证券法苑 2011年第2期
  • 关键词:无纸化 股份 登记

    文章摘要:按照传统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原理,记名股票的转让需要背书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取得对抗公司的权利。这是股东名册登记效力的体现。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建立之后,由于股票账户的推出,过户登记被简单地等同于股票账户的记增、记减。过户登记被异化了。股份无纸化之后,传统语境下的股东名册及过户登记已经不复存在,只有经过改造(也是一种异化),股东名册及过户登记才能获得新生。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股东名册及其作用。虽然无纸化股份没有记名与无记名之区分,但是在现行交易结算框架下,股份的归属易于认定,仍然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发达的系统设置并维护股东名册。同时,要改变现行法律关于股东资格的确认方法,并赋予股东名册公示功能、公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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