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9月20日 星期五 下午好!
  • 商法研究

    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

  • 上传时间:2016-04-03
  • 作者:陈甦
  • 来源: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
  • 关键词:商法建构 政府与市场 政府职能

    文章摘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改革理念的确立,决定了其体制发生由"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向"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的结构翻转,也决定了今后商法建构中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原则、思路与重点。应当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应有能力、商法宗旨及实现机制,确定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政府在商法机制中应实现职能转型,识别功能上政府由监护转向服务,选择功能上政府由主导转向辅助,规制功能上政府由管制转向治理,调控功能上政府由直接转向间接。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京ICP备10012170号-14
    E-mail: service@commerciallaw.com.cn
    Copyright©2001-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