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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法研究

    论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

  • 上传时间:2016-03-14
  • 作者:覃天云 申海恩
  • 来源: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有价证券 公众化 局限性

    文章摘要: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二者之间的优势互补推动了有价证券的发展,从而使财产的证券化成为现代财产法至为重要的发展趋势之一。资产证券化是现代财产法财产证券化历程上最高级、最复杂、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资产证券化是由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克服了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的局限性。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20世纪70年代发端于美国的一种新的融资途径,是指通过将特定资产转移到独立于资产原始持有人的机构,由该机构以此特定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以获取资金的行为。借助于将金钱债权与“一张纸”相结合以及风险防范制度和各种最新的法律制度、经济方法的巧妙综合运用,资产证券化在当前的融资市场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制度体系,几乎涉及到整个私法制度的全部领域,限于篇幅,本文仅以财产法的发展为背景,对资产证券化之有价证券制度基础做一初步的探索。
      资产证券化不仅是金融制度创新的产物,同时也是财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创新。广义来讲,所有的有价证券制度都是资产证券化的表现形式,虽然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具有更多新的特质,但其本质属性及其产生、发展都是建立在有价证券制度基础之上的。资产证券化一方面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本质属性、公众化特征,顺应了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规律,是有价证券制度的进一步展开。另一方面,它克服了传统的有价证券制度固有的局限性,是对有价证券制度的突破、扬弃。就此以言,资产证券化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绝非简单的历史沿袭,任何既有的制度都未曾也不能为其提供直接套用的模式。
      一、财产法的发展与资产证券化
      在英美法系财产法上,财产被区分为具体物和抽象物,前者即为大陆法系所言的有体物,后者即为无体物。[1]由于抽象物是人的意识的创造物,其价值并不直接附属于任何实物客体,所以人们“可以根据用途任意选择其类型”,也可以使其功能相互结合。[2]至为重要的是,抽象物的流转脱离了具体的物质形态,更为便捷。这些都使抽象物在财产法上举足轻重的地位日益得以彰显。但是,在科技尚不发达时,抽象物的意识创造物属性也意味着其不能被明确地感知,进而有损于交易安全的弊端[3]然而,具体物虽然通过感观可以感觉到或观察到,但是其实物客体的存在却导致了流转的不便。由此,在财产法上就产生了沟通具体物与抽象物各自优势的要求,有价证券制度正是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具体物与抽象物之间通过有价证券的沟通,不仅成为传统财产法发展的方向,甚至在此基础上不断产生新的法律部门,本文讨论的资产证券化法制即为其中的典型。
      一方面,有价证券使具体物得以表征化。通过将占据一定空间、不可移动或不便移动的具体物上的权利记载于“一张纸”上,并赋予处分这张纸以与处分具体物同等的效力,具体物得以表现为流转性极强的有价证券。同时,该有价证券也取得了虚拟具体物的属性,这为此后具体物的实物客体市场和虚拟客体市场并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例如,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其内容虽系以证券所记载货物之交付为目的之债权;但其证券之交付,与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权的效力。”[4]此时,从物的流通角度来讲,被记载于证券上的货物已由提单、仓单及载货证券所代替,具体物已表征化为有价证券。从权利性质角度来讲,被记载货物的物权变更依赖于作为证券权利的债权,物权萌生了债权化的趋向,同时债权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体现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相互融合。
      另一方面,有价证券使抽象物得以有体化。通过将只能借助思维去想象的,如债权、公司股份、专利和版权之类的知识产权等抽象物记载于有价证券,抽象物获得了一定的实物形体——虽然这一形体并不是抽象物本身,交易的标的具有了可以明确感知的公示手段,交易安全程度相应地得到了大幅提高。此时,有价证券自身尚不具有任何其他价值,只是作为抽象物的载体存在,仅仅是将抽象物转化为具体物的一种有效途径而已。
      在有价证券被广泛地用于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并进行流转的同时,有价证券逐渐扬弃其工具性而获得了一定的独立价值。虽然这种价值无法完全摆脱其所记载的抽象物或具体物的财产价值,但由于其独立价值得到如此普遍地承认,以至于有价证券“几乎代表、甚至完全代表了金钱或商品”,[5]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无体动产。
      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曾指出:“将一切财货使之证券化,而谋资本之流通,为现代经济生活之趋势,从而关于有价证券之法律关系,占有重要之地位。”[6]将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在现代财产法上并非一个偶然的现象,实为现代财产法必然的发展方向。除上述有价证券沟通抽象物与具体物的普遍历史现象外,起源于德国的抵押证券制度将抵押权与证券相结合,也是这种发展趋势的有力证明。[7]
      就最普通的意义来讲,我们可以将财产法这一发展方向笼统地称为“资产证券化”,即“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事实上,从“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意义上来理解“资产证券化”,我们可以认为有价证券制度的历史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历史,二者具有严格的同一性。因为有价证券的历史,就是财产、权利等与证券相结合的历史,这一结合的过程就是“将资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资产证券化”过程。
      如果将“资产证券化”概念的外延限定为“20世纪70年代发端于美国的、被称为asset securitization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的话,那么,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则是当代以利用为基本价值追求的财产法之发展历程上最高级、最完善、包容性和灵活性最强的制度结晶。通过它,一切——现存的、未来的、有体的、无体的——财产,都可以获得其特定的证券化形式,凭借其切实安全的媒介投、融资的功能,财产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虽然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最深刻的根源仍然存在于财产法最大程度利用财产的价值追求之中,存在于有价证券沟通具体物和抽象物各自优势的功能之中;但其具体的制度内容却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财产“化体”为有价证券的固有意义。由于其精妙的制度构架,资产证券化已一跃成为新世纪最耀眼的明珠。通过对其制度构架的解读,我们将更加清晰地看到资产证券化制度背后隐藏的财产法发展动力和有价证券制度为其提供的坚实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建构理路
      资产证券化制度构架极其复杂,涉及相关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构成千头万绪,相互纠葛。在当前可见的著述中,对于资产证券化构架的阐述多是根据其操作流程泛泛而谈,不利于深入把握资产证券化的内在逻辑。笔者认为,从宏观层面观察,资产证券化制度是由两个阶段、四项主要制度构架起来的有机体系。所谓两个阶段,是指“资产分割”阶段和证券化阶段,其中尤以资产分割阶段为法学研究的重点。所谓四项主要制度,是指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资产转移、信用增强及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等四项制度。
      资产分割,是指从资产持有者独立分割出来后新成立的法律主体,得以自己的名义(新法律主体之名义)持有进行证券化特定的资产,而且该法律主体的债权人(即证券投资人)对于该法律主体的资产,相对于该主体之股东的债权人有优先的地位,如此才能达到资产分割以隔绝破产风险的目的。[8]由于资产证券化目的实现的前提在于证券化资产与该笔资产的持有者的风险隔离,亦即由持有者的一般财产中分割出来,从而使该笔资产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所以“资产分割”实为资产证券化最核心的概念。
      资产证券化中需要予以分割的“资产”,实为各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因此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分割,其本质在于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设计,以达到使该财产性权利成为独立于原始权益人交易基础关系的无体财产的目的。为此,一方面,必须使该财产性权利从其原始持有人处彻底独立出来,以使该财产性权利获得独立性而得以成为将来发行证券的稳固基础。特殊目的机构创设的首要目的就在于,形成一个为发行证券而持有财产性权利的法律主体,完成财产性权利自原始持有人处独立的任务。另一方面,由于财产性权利的价值来源于相对义务人的积极给付行为,非阻断相对义务人对财产性权利受让人的各种抗辩则不能有效保障以该财产性权利为基础的证券上权利的安全实现,此即为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的缘由。而资产转移制度则是达到财产性权利无因性设计目的之有力工具。
      创设特殊目的机构以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至为关键的环节在于,如何切断创始机构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关系。[9]因为即使资产的转移过程无可挑剔,但由于创始机构单独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必将形成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实质控制局面。这种实质控制局面又常常会因创始机构操纵特殊目的机构从事不利于证券投资者的事务,而引发各种危机。[10]因此欲确立财产性权利的独立性,首先必须确保特殊目的机构的独立性,这是创设特殊目的机构制度所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资产转移制度的设计,实为资产分割的核心。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能够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为资产证券化融资目的顺利实现的有力保证。反之,不合理的资产转移制度设计,则从一开始就决定了资产证券化必将失败的宿命。在资产转移制度设计上,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采取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和真实买卖(true sale)两种方式,前者以信托机构为媒介机构,后者则以特殊目的公司为媒介机构。另外,鉴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实为财产性权利的原始权益人虚拟债权的非常规交易,权利转移之后的基础资产管理、营运业务一般仍属原始权益人,因此极有必要对资产证券化,特别是资产转移环节予以适当的管制和约束。
      证券化阶段是对经过“资产分割”处理的各种财产的有体化过程或表征化过程、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所谓有体化过程、表征化过程,是指有价证券对于抽象物、具体物的各自优越性的沟通,前文已经论述。流通性和安全性的增强过程,乃是各种财产基于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流通性和安全性获得的新属性之过程的概括,也是财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追求的目标和必然结果。
      从本质上讲,资产证券化过程乃是对包括抽象物、具体物的财产的潜在金钱价值、资本价值的表征化过程。财产为一个由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依严密的逻辑推理,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既可以承载财产价值的整体,亦可以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价证券或者表彰概括的财产价值,或者单独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却没有单独记载财产使用价值的。个中缘由大致在于,使用价值的流转必以物之实物客体的流转为前提,而有价证券所媒介的仅是物之虚拟客体的流转,单纯有价证券的流转永远无法代替物之实物客体的流转,从而也无法单纯媒介使用价值的流转。因此,表彰财产价值的有价证券不以记载财产的使用价值为必要,无论是记载财产的交换价值抑或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其核心均在于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当然,财产的交换价值以使用价值为前提,没有使用价值的财产不可能有交换价值。表彰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从根本上不能脱离财产的使用价值,只是为了实现流通加速等目的,而在一定意义上使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相分离。
      从财产价值与权利相结合的角度来讲,对物的独立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和价值权两种。实体权是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物的实体为客体的物权;而价值权则是以追求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以物的潜在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为客体的物权。[11]据此,主要表彰财产交换价值的有价证券,根本来讲就是对财产的价值权的有形表征。而表彰财产的概括价值的有价证券,可认为是同时记载了财产的实体权。但是,此处所言的表彰财产的实体权、价值权乃是从财产权作为所有权利的根本层次上来讲的,也是为了实现把握证券化过程本质属性的目的出发所得出的结论。至于法律赋予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以何种权利,则应具体而言,不能从财产价值的抽象层面来理解。
      信用增强指资产证券化中发行人为了吸收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通过自身或第三方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的行为。[12]信用增强制度,是为了确保有价证券的顺利发行与募集而设计的一系列附加担保制度。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支撑证券,在于“资产”构成发行证券的信用保证,本质上无异于担保融资,而证券化的信用增强制度,则对拟发行证券的“资产”施行担保的加强,旨在一待“资产”出现异常情形即借助其另设的信用保证进行风险防范。在证券融资过程中,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评级很大程度上成为该证券的发行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证券发行人总是通过各种手段提高预备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强最根本的途径在于拟发行证券的基础资产信用的提高,此为内部信用增强;此外,借助银行、保险公司甚至国家直接或间接信用来提高拟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等外部信用增强手段,对于基础资产信用程度不高、内部信用增强见效甚微的拟发行证券来讲,也是一个行之有效的信用增强途径。
      证券发行与交易为资产证券化制度题中应有之义,该制度与普通证券交易规则并无根本的不同,同时限于篇幅,文章对此不再赘述。
      通过在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之外设立专门的机构,并将欲证券化资产转移于该专门机构,通过各种规范保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使其获得稳定的资产信用;并在此之外,借助保险等手段增强该资产的信用,使其证券化形式获得极高的信用评价,从而实现最大限度融资的目标。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制度的构建仍然是以沟通财产法上的具体物与抽象物之间各自优势为其基本理路。这一点再明白不过地说明了资产证券化最基本的思想素材来源于有价证券制度,非但如此,资产证券化更是有价证券拓展规律在现阶段的必然产物。
      三、资产证券化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契合
      如果仅从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产生这一现象出发,资产证券化确与美国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资产证券化的出现甚至好像也只是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意外。然而,如果从有价证券制度拓展的历史来考察,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却绝非偶然,恰恰是有价证券制度发展的必然。
      反观历史,可以发现在有价证券的发展历程中,蕴涵着很多未为我们所察觉的规律,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有价证券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势:[13]其一,就有价证券的属性而言,其流通性、安全性不断增强。其二,就有价证券的功能而言,不断扬弃其支付工具的属性,而增强了信用手段、融资手段的色彩。其三,就可化体为有价证券的财产来讲,其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其四,就有价证券所涉关系而言,其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在这几个方面,资产证券化无不表现出其作为财产证券化发展最高阶段的制度结晶所具备的最佳品质。
      流通性与安全性是有价证券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特质所在,不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经济价值处于僵死状态;不具有安全性的有价证券,必将为厌恶风险的投资者所排斥,而无从实现其价值。因此有价证券制度的发展历程始终以有价证券的流通性与安全性的增强为其宗旨,而从未有丝毫偏离。但是受社会经济发展、人类文明进程的限制,人们至今仍未建立完善的、将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完美结合的有价证券制度。虽然任何人都不能断定,资产证券化就是我们梦寐以求的目标——其发展的历程毕竟太过短暂,该制度的先进性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是没有人能够否认,迄今为止,资产证券化是人类探索历程上最精致的构思,也是唯一将高安全性与强流通性集于一身的先进制度。
      资产证券化产生之前的普通有价证券制度始终面临着发展上的尴尬局面,即在高安全性和强流通性两方面总是顾此失彼,不能取得两方面的平衡发展。从票据、提单、仓单向股票、债券的演进,既是有价证券流通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同时也是证券权利安全性不断衰减的过程。虽然由于有价证券市场投机性的不断增强,安全性衰减与流通性增强所导致的矛盾并未激化,但是由于大多数投资者并不趋向于追求以高风险为代价的高收益,而宁愿寻求一种回报虽不太高、但更加安全的投资渠道。因此,有价证券媒介投、融资的功能始终无法取得最大幅度的提高。资产证券化制度通过将至为严格的“资产分割”手段、信用增强机制与流通性最强的有价证券相结合,从而实现了有价证券流通性、安全性双重属性的同步提高。就此而言,资产证券化不可谓不是有价证券制度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制度形式,不可谓不是新时期契合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的先进的制度创新。
      有价证券的功能亦即有价证券存在的意义,在有价证券的发展历程上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反思历史,可以发现有价证券功能是因时代对于生产、交易要求的变化而变化的。当封建割据致使货币不统一、交易不便而时代要求便捷的支付工具时,票据的前身——兑换证书应时代召唤而生;当现代贸易需要一种表达信用的手段时,“远期票据”这种有价证券即时产生了;[14]而当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巨额的资金来源时,与现代生产组织——公司相结合的股票、债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有价证券即时满足了这一要求。当前,人们对于与公司相联系的有价证券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一筹莫展,一种能隔离公司经营风险的融资方式和投资渠道成为新时代的要求,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兴的有价证券制度因适应了这一需求,而成为时代的宠儿。现代社会从交易社会向投资社会的转变,要求有价证券实现从支付工具、信用手段向投资工具、融资渠道的转变。建立在公司制度上的股票、债券虽然标示了这一转变的开始,但却存在着诸多弊端,特别是投资者与公司因各具独立人格所造成的公司异化现象及二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使投资者屈从于公司而茫然失措。公司融资制度并没有真正完成有价证券功能的这一转变,于是资产证券化历史性地担负起完成有价证券功能转变的重任。
      有价证券存在的价值不在于其为记载了一定权利的“一张纸”,而在于其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若丧失了此财产价值,有价证券与一张废纸无异。作为融资工具的现代有价证券,能够承载的财产种类越多,其融资功能就越强。因此,出于增强其融资功能的需要,有价证券赖以产生的财产范围有不断扩张的趋势。票据、提单和仓单等最初的有价证券,所承载财产范围因与特定的交易关系相联系而非常狭小,其融资功能也相当有限;股票、公司债券将其可承载的财产范围扩张到所有可以成为公司资本的财产,而使有价证券的融资功能得到空前地提高。但是,人们并未就此驻足,而是进一步希望所有的甚至是将来的财产都能够成为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并希望自己能随之进入现代资本经济,成为其中的一员。
      经由资产证券化而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乃是建立在不特定人的财产之上的,而可供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财产不仅不以现实的财产为限,甚至包括未来可能的财产收益。由此可见,有价证券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正在向更广阔的时空快速蔓延,使其媒介投融资的功能不断强化。柯拉曾说,正是信用(即债权的发生),使“过去可为将来服务,将来可为过去服务,时间障碍被打破,人类可以自由地征服时间与空间”。[15]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出现,为这一论断书写了新的佐证。未来的财产,正成为今天发行有价证券进行融资的基础。资产证券化通过不断拓宽有价证券得以承载的财产范围,正在不断强化人们克服时空障碍的能力。
      虽然现代社会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迈进,但是这并没有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远,人们之间的联系反而更为紧密了,即使相互联系的人们之间并不熟识。这种良性紧张关系的维持依赖于社会公共产品的组织功能。随着社会的变迁,有价证券正逐渐从私人交易工具渐进为社会公共产品的一员。有价证券的公众化使其媒介的生活关系逐渐摆脱了私人关系的相对性,而逐渐具有社会化特征。建立在独立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和极度便捷的交易规则基础上的股票、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重要标志。资产证券化制度的产生则使有价证券公众化及其媒介关系社会化的程度得到跨越性的发展。借助于对可证券化财产范围的拓展及有价证券安全性的提高,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使那些拥有部分良好资产,但在短时间内无法达到上市融资要求的企业,借助其优良“资产”的证券化即进入有价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提升了有价证券媒介关系的社会化程度;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则以其高安全、低风险的特质吸引更多的财产持有者进入有价证券市场,这些潜在的投资者出于对具备独立信用资产担保的资产支撑证券的信赖而投资,从而使有价证券公众化的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张。
      四、资产证券化对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之克服
      当前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融资虽然是引发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直接思想素材和理论基础,但同时由于一种普遍存在的恋旧情绪,这一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正成为资产证券化制度建立与发展的最大障碍。事实上,正是因为这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存在着诸多局限,才更有建立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必要。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的有价证券制度基础,亦体现于其对普通有价证券制度之局限性的克服之中。
      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是以公司的一般资产为担保,而公司作为经营实体,即使有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保障,其资产仍然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公司资产这种变动不居的状态,无法为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提供稳定的支付来源。基于此,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投资的安全性受到极大的损害。
      其二,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必须不断跟踪公司经营状况,以获取判断公司支付能力的信息,从而降低其投资风险。然而投资者往往由于时间、精力及相关知识的欠缺,无法或者也不愿时刻追随企业的经营变化,达到恰如其分地选择“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以致错失良机受挫于瞬间的频率不低。甚至,公司制度框架本身就注定,其信息公开永远只能是相对的,投资人通常都处于弱势,其获取信息和控制力的滞后性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极其不利,即便是拥有投资专业人力资源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幸免失误,面对深不可测的公司高层恶意运作,更是令人望而却步。
      其三,从融资者的角度考察,公司股票、债券等的发行、上市交易一般都有较高的要求,一般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公司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这种弊端,从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其媒介投、融资范围,与有价证券发展趋势相违背。
      可以发现,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上述弊端之主要来源,即在于其所赖以建立的现代公司制度。虽然现代公司制度存在种种问题,但是现代化大生产还必须依赖这一组织形式。因此,对于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之局限性的克服,唯一的途径可能就在于将有价证券与资产状况变动不居、经营信息难以获取的公司制度相对地分离开来。资产证券化制度也正是循此路径展开其克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的历程的。
      首先,资产证券化构建了特殊目的信托、真实买卖等巧妙的制度设计,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作为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基础的财产存在的独立性,同时确保该财产仅得因偿付有价证券的本息而被处分的目的唯一性。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行有价证券的基础资产通过特殊目的信托或者“真实出售”从原始权益人的一般财产中分离出来,却并不成为特殊目的机构可以任意处分的财产,而是通过信托目的或特殊目的公司限定经营和财务管理,确立了基础财产为有价证券发行而独立存在的地位。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第85条即明文规定:“除本条例或资产证券化计划另有规定者,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将所受让之资产出质、让与、互易、供担保或为其他处分。”正是该基础财产存在的独立性和目的唯一性,成为资产证券化克服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局限性的根本途径。
      其次,为了避免特殊目的公司之其他行为祸及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制度对特殊目的公司的业务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以免重蹈公司制度的覆辙。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6]第一,作为以资产证券化为特定目的之机构,特殊目的公司只得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第二,特殊目的公司闲置的自有资金除用于国债等法律限定的投资项目外,不得从事其他转投资业务;第三,为避免特殊目的公司违约而影响基础资产的独立存在,除为执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所必要者,不得有借款等行为;第四,为维护特殊目的公司的健全经营,明确禁止其为任何人保证或背书。特殊目的公司负责人违反背书或保证的禁止规定时,应自负保证或背书责任。对特殊目的公司业务的规范,不仅保证了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和目的唯一性,同时也使得投资者所需要掌握的投资信息相对简单化,从而保证了资产证券化媒介投、融资功能的最大发挥。另外,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和目的唯一性在增强有价证券的安全性的同时,也使投资者面临只能孤立地依靠基础资产实现其证券权利的尴尬局面。[17]为此,资产证券化建立了系统的信用增强制度,在最基本的基础资产信用之外为有价证券的安全性提供保证。虽然创设信用增强的首要目的在于“降低筹资成本、吸引投资者”,为融资人服务,但是所有的信用增强手段都旨在降低拟发行有价证券的风险,从而绝对有利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固然建立在公司制度基础之上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也可以采用信用增强手段,但由于非独立的公司财产给信用提供者以过大的压力,而使信用增强的成本大大增加,必将导致以公司制度为基础的信用增强无法实现预期目的。
      最后,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出现,最初的动因即在于解决长久以来某些资产持有者无法借助传统筹资渠道获得变现的问题。[18]可见,资产证券化正是针对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无法承载的资产类型而设计的融资管道,其克服传统有价证券媒介投融资方面的局限性之目的是如此的明确。事实上,资产证券化最大的成功之处即在于扩大了有价证券承载财产的范围,进而拓宽了融资的渠道。由“资产”而且是经过重组的“资产组合”(asset poll)信用直接融资,这是资产证券区别于物权抵押和债权质押种种间接融资法律体系,也区别于公司制度依托法人财产直接发行股票、债券的基本创新标志。
      通过这些制度的构建,资产证券化基本克服了由于公司制度所引发的普通公众化有价证券的局限性,是有价证券制度在当代发展的最高阶段。值得注意的是,资产证券化制度绝对不是完美的制度,其中也存在着如何保护投资者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因为基础资产的独立性、特殊目的机构的业务规范等制度架构的存在,已经不像在公司制度下那么复杂了。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6页。
    [2](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6页。
    [3]当科技发展到人类可以明确感知和控制意识的创造物时,这一弊端将得到克服。当前证券市场的“无纸化”即为适例,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仍以典型的有价证券制度为讨论的平台。
    [4]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页。
    [5](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2版)》,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6页。
    [6]同[5],第1362—1363页。
    [7]关于抵押证券制度,参见陈华彬:《物权法研究》,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19—520页;(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63页。
    [8]王文字:《信托法应如何定位三位一体之信托法律关系》,载《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二)》,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146页。
    [9]资产证券化中的创始机构(originator)具有多重身份:其一方面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发动者、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者,另一方面也是证券化资产(有体财产)的持有者,同时也是证券化资产——金钱债权之债权人、原始权益人。因此,文中将不得不同时使用多个概念指代该机构,以强调其不同的法律地位。
    [10]参见王文宇:《资产证券化法制之基本问题研析》,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9期。
    [11]Kohler,Recht und Personlicheit,s.129—130。转引自陈本寒:《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笔者认为,柯拉此论断的适用范围不必局限于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有体物,而完全可以将其适用于更广泛意义上、包括抽象物和具体物在内的所有财产。
    [12]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13]有价证券的拓展规律是相当宏大的课题,同时对于财产法和金融法制的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在我国法学界很少见到以有价证券为研究对象的著述。限于主题与篇幅,本文无法对此课题做深入考察,只好留待他日另文研究。
    [14]谢怀(木+式,左右结构):《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2页。
    [15]转引自(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16]参见王文字、黄金泽、邱荣辉:《金融资产证券化之理论与实务》,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5—21页、第5—22页。
    [17]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18]同[20],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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