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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高旭军,1964年3月出生于江苏宜兴,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国际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1985年苏州大学外文系毕业并获学士学位,同年考入天津南开大学攻读国际经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1998年获法学硕士学位。随后在南开大学从事国际经济法方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1993年被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5年赴德国留学,先后在柏林自由大学和洪堡大学进修并攻读法学博士。2001年获得德学院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已发表《中国公司立法中的减资问题》、《论德国资合公司法中的出资使用约定以及“自由支配权原则”》等论文;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的资产混合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德文版)、《股份制公司法律与实务》《德国公司法典型判例15则评析》《法社会学导论》等著作。担任《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 》等教材的主编。共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20余篇。

    内容简介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以与德国比较为视角》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为核心,在梳理我国国内公司法学界主要学术观点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定的理论框架,构成这一框架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及其适用范围、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要件、前置程序、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等,还专门论述了“资产混同”和“过度控制”两种特殊的典型案例类型。本书具有以下特色:其一,本书将法条和司法判例结合起来,研究如何利用法律条款解决具体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因而具有实用性;其二,本书在许多方面均以西方国家尤其德国的公司穿透责任制度为参照,因而读者可以较好地了解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目录

    自序

    第一章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提出问题的背景

    (一)公司数量的急剧增长及其法律原因

    (二)公司法人的负面作用

    (三)2005年《公司法》确立了人格否认制度

    三、研究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必要性

    (一)有益于保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安全适用、防止其滥用

    (二)有益于丰富、充实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问题的研究

    (三)有益于规范我国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  

    (四)小结  

    四、主要内容

    五、研究方法

    第二章  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况

    一、基本概念

    (一)法人

    (二)分离原则

    (三)人格否认制度

    二、人格否认制度和分离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遵从“分离原则”作为获得、维持其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

    (二)人格否认作为违反“分离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

    一、我国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

    (一)“法人滥用说”作为我国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  

    (二)“法人滥用”的判断标准

    二、德国论证人格否认制度的学说

    (一)主观滥用学说和客观滥用学说

    (二)法规适用学说(Normanwendungslehre)或法规目的说

    (Noratzwecktheorie)

    (三)“毁灭公司生存说”

    三、对中德人格否认学说的评析

    (一)“法人滥用说”和“法规适用说”之间的相容性

    (二)“毁灭公司生存说”——论证穿透责任合法性的学说的新发展

    第四章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公司范围  

    (二)我国《公司法》第20条的适用要件

    (三)《公司法》第64条

    ……

    第五章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

    第六章  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前置程序

    第七章  举证责任

    第八章  适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资产混同

    第十章  过度控制


    参考文献

    附录  本书引用的主要案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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