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改为“银行业法”的总体构想
上传时间:2016-12-19
作者:刘少君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关键词: 外部协调性 内部协调性 总体性设计 各章的内容 立法的模式
文章摘要:随着我国《证券法》修改内容和未来开放的资本市场制度体系的确定,《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与完善不得不提上日程,这既是传统严格管制的货币市场开放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法》适应国家改革要求和与新《证券法》相适应的需要,也是建立未来完整系统的开放性的金融法治体系和监管体系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仅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设计的,已经严重不适应目前社会的要求。并且,我国银行业中除中央银行外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合作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以及大量的准银行和类银行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制度、业务制度和监管制度都已经相对成熟,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规制度也都已基本成型。但是,它们与我国未来货币市场制度体系存在矛盾,各法规之间也存在着重叠和矛盾,必须对其进行体系性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未来《证券法》和《保险法》相对应的"银行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