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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完善之研究——以我国《保险法》第52条为中心

  • 上传时间:2016-12-07
  • 作者:孙宏涛
  •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6期
  • 关键词:主观危险增加 客观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界定标准 类型化

    文章摘要: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该条款对于贯彻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及对价平衡原则,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则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界定标准,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可被免除之情形等相关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遗漏与不妥之处,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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